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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船舶买卖的特点之一是通常使用格式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二手船舶买卖合同是“挪威买卖合同格式(NSF)”;有1956年、1966年、1983年、1987年和1993年几个版本。本文以最新的NSF’93为蓝本,特别关注了NSF’93对NSF’87条款的修改之处,并在参照英国司法判例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探讨了二手船舶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以及违约时买方相应的法律救济。本文将卖方的主要义务归纳为提供船舶检验,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交付船舶三大项。在论述买方可寻求的法律救济时也穿插了中国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船舶检查贯穿于整个船舶买卖过程的始终,可分为船级记录检查、上船表面检查、干坞检查或潜水员检查和交船时的检查。检查的目的在于使买方在接船前知悉船舶的状况并在接船时判断船舶是否与检查时状态一致。在干坞检查中如果发现影响船级的损坏或缺陷,卖方负有修复义务,修复以满足船级社要求为限。此种情况下买方只能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无权在解约日前解除合同。卖方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英国货物买卖法下卖方的默示担保义务在船舶买卖中较少涉及,但也是适用的。卖方在合约中的明示担保义务包括:交船状况与检查时一致,保持船级且无批注,无影响船级的海事损坏,船舶相关证书有效、无展期、无批注。除此之外,卖方还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即保证对其出售的船舶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船舶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是交付船舶。交付船舶包括法律交接和实际交船。法律交接是指船舶买卖中卖方交付船舶法律文件并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卖方;实际交船是指卖方将对船舶的实际占有转移给买方。实践中,法律交接的过程较为复杂,本文对具体的操作方式作了介绍并分析了不同NSF版本中对递交NOR时船舶状态的不同要求。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了卖方违约时买方可寻求的法律救济。英国法下的救济方式包括: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和衡平法上的实际履行、禁令制度。只有在普通法上的救济方式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或采取此种救济方式有失公平时法院才会考虑使用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具体而言,买方可寻求何种救济取决于卖方违约的程度。若违反了条件,则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若违反保证,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若违反了中间条款,则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取决于违约的性质与后果。在这一原则下,再分别探讨卖方违反前述三项义务时买方的法律救济。由于二手船舶买卖中卖方不少是单船公司,所以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法律救济应当更侧重预防损失,而非仅仅依靠违约发生后的索赔损失。所以买方经常要先申请玛瑞瓦禁令或冻结命令取得诉前保全。文中论述了买方单方面申请此禁令时的主要原则及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