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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所承担的行政职能越来越多,行政机关为了承担政府日益增长的职能变得越来越臃肿,行政效率也随之降低。在此背景下,为了满足公民的需求,行政机关开始思考如何精简机构并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授权制度应运而生。行政授权在域外一直是行政实体领域研究的问题,然而我国开始研究行政授权却是在行政程序领域为了确定行政诉讼适格被告而进行的附带性研究,因此我国行政授权状况与其他国家不同。因为我国很早就将行政授权付诸于法律实践之中,再加之我国行政授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研究较少,因此我国的行政授权法律制度到现在为止仍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本文除绪论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就我国行政授权研究的意义、现状以及研究内容、方法等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中北京大学授予学生学位的权力和撤销学生学位的权力两行政行为中权力的来源与性质进行对比探讨,引出行政授权这一主题。第二部分研究行政授权的基础理论。首先通过对比分析域外对行政授权的理解以及我国对行政授权的理解,确定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授权概念。然后结合国内外对行政授权的认识探讨行政授权的特征,并对行政授权的特征进行具体阐述。接下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授权进行不同的分类,并进行具体论述,最后将行政授权与相关的概念进行比较,主要是与在实践中容易与行政授权混淆的立法授权和行政委托进行对比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授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首先对我国行政授权的现状进行梳理发现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行政授权进行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都存在于与授权相关的规定中;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与行政授权相关的案例却非常多。其次,对我国行政授权的现状进行评析,归纳总结出行政授权在我国存在的关于立法、程序、救济、监督等方面的问题。最后分析我国行政授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行政授权理论不成熟以及行政授权法律制度的缺失。第四部分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行政授权法律制度。在对行政授权的基础理论以及实践中的问题做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明确行政授权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对行政授权的立法予以完善,立法的形式可采取单独立法或者将其作为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中的单独一章两种方案;而立法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授权的合法化标准、法定程序、对相对人与第三人的救济以及监督这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