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视角下的黑名单制度研究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20次 | 上传用户:qxq0000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主要依靠市场准入端的行政审批与市场末端的行政处罚两大手段,而行政审批窒息市场活力,行政处罚相关立法滞后,使得政府管制的失效愈发凸显。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的需求,黑名单制度作为一项新型而又有效的管制工具越来越受到行政机关的重视。黑名单制度是舶来品,在我国运用的相当广泛:除了行政机关实施黑名单制度外,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以及企业都在运用黑名单制度。黑名单所针对的对象在外部表现上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其在内在特征上是一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黑名单制度的内容包括:设立黑名单档案、发布黑名单信息、实施重点监管、进行资格限制和永久逐出市场。作为市场监管类的黑名单制度,其法律性质就是单纯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同于行政指导行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黑名单制度属于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可作为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的替代制度,有助于形成良好信用环境,是创新政府监管的新举措。黑名单制度实施具有可行性:可有效解决市场失灵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规制的威慑力强于传统行政监管手段;联合惩戒机制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实施黑名单制度的收益高于制定成本。目前黑名单制度的实施面临着一些困境:黑名单制度尚不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成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对此应以专门的立法规制黑名单制度,加强与黑名单制度相关的配套性制度建设,确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来保障黑名单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他文献
灾民是在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中受到伤害,并处于困难之中需要国家和社会救助的弱势群体。而灾民权利是指主体作为灾民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灾民权利是人权的特殊表现形式,也
网络技术的真正起点是美国在1986年建成的国家科学基金网(NSFNET),自1991年开始,互联网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并开始进入商业应用,在短短的20多年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给整个社会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