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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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全新的制度。在《反垄断法》所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如何完善具体操作层面的法律制度是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文中,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做了解释,包括外资、经营者集中以及国家安全。在释明以上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后,进而对我国国家安全进行定性分析,对我国利用外资情况进行实证考察,指出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对我国国家安全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种种不利影响;在完善我国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这一问题上,离不开对基本理论问题的梳理和探讨,文中笔者引用了国家主权理论以及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理论,以阐明国家以行政权力的手段介入对“经营者集中”这种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权自治的干预,扫除国家公权力与民事主体私权利之间的障碍,再运用国家安全理论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这一特殊现象进行分析,指出国家为维护自身安全,必须要对危害其安全的行为作出限制。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具有一套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文中比较了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对外资进入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借鉴引用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制度,以望对完善我国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有所裨益。文中,对于完善我国对外资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这一问题,笔者将对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分别展开研究。在实体标准方面,笔者界定了外资以及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以及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考量的六个方面的因素;在程序法律方面,除了审查主体机构、申报、初审、调查、决定等一般事项外,应就防止法律规避、调查信息的获取与保密、强制措施及其救济途径、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方面作出周密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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