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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当犯罪表现为公民个人与国家、社会利益的冲突和对抗时,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的追诉,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其个体的基本权利极有可能遭受国家公权力滥用的侵害。在悬殊的力量对比之下,要保证控辩对抗能够平等理性地进行就必须特别关注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的本质决定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是其永恒的主题。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全国第十一届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获得了通过,尤其人权保障写入了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凸显了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上的重大进步,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国际上进行了进一步接轨。审前羁押和拘留,逮捕相比,它与人权联系的最紧密,因为它可以较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在人身自由被迫暂时与外界失去联系的时候,此时的人权恐怕无从谈起。然而审前羁押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所占的分量并不高,司法实践上也问题频发,如出现了像赵作林,佘祥林,“躲猫猫”等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由于审前羁押司法程序的不规范,导致了公民的人权在审前羁押环节上屡屡遭到侵犯。在以往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保障人权尤其是审前羁押制度与保障人权之间的理论研究并不多,而且并不是理论的深度分析与挖掘,更多的是聚焦在制度上的研究与探讨。所以有必要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重建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本文以现阶段我国审前羁押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为切入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审前羁押制度的基本概念部分。一是重点论述审前羁押制度的概念部分,包括审前羁押处于哪个实施阶段,审前羁押的准确涵义是什么,它与拘留,逮捕等有什么区别。二是重点论述审前羁押制度的性质。因为审前羁押是旨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程序保障手段,所以它具有预防性、强制性、临时性、例外性、法定性五种法律属性。三是论述审前羁押的目的。审前羁押是保障刑事诉讼的手段,是国家为了惩罚犯罪而采取的必要手段,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还要防止国家公权力侵害具体某个人的合法权利,即要保护人权。因此,实施审前羁押的目的有两个:控制犯罪和保护人权。第二部分:域外审前羁押制度简介。我国审前羁押制度起步较晚,无论是理论上层面上还是司法实践当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借鉴下外国的先进制度及经验。本部分重点介绍域外国家审前羁押科学的法律原则和先进的法律制度。这些国家的羁押制度设计各有特点,但都有共同的特性-那就是都注重保障人权。第三部分:审前羁押与人权保障的内在联系。审前羁押的目的性决定了它与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了保护社会大多数人的人权,必要时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审前羁押。如果审前羁押制度设计不科学,不规范,就有可能侵犯个人人权,因此实施审前羁押的必要性必须与人权保障的目的性达到平衡。第四部分: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我国审前羁押制度问题在于审前羁押制度并不是一个封闭的司法系统。审前羁押的非独立性表现为审前羁押与拘留,逮捕行为的混同,羁押期限等同于办案期限,羁押场所没有体现中立性。并没有像拘留,逮捕那样作为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反而成为了拘留,逮捕的必然结果和当然状态,既缺乏事前的司法审查,又缺乏事后的司法救济。在司法实践上,审前羁押环节上侵犯人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极坏。第五部分:重建审前羁押制度。鉴于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所存在的问题,要在引入人权保障的基础上重建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包括审前羁押制度实施的法律理念,要遵守的法律原则以及重建审前羁押的具体制度。在根本上,使得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符合我国宪法和新刑事诉讼法,既能控制犯罪又能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