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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界分问题从公私法出现分裂以来就不断引起人们的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涉财行为也愈发常见,但是对于涉财案件的行为定性却引发了司法实务部门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对于同一类型的涉财案件,不同的法院甚至相同的法院会作出相异的实体界定。本文以案件刑民定性的疑难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实践中违反公序良俗给付行为的定性提出自己的观点。文章的第一部分以概念厘清为主。该部分以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分为出发点,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在刑民界分的研究中,以程序法和实体法为基础,存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两个角度,本文以行为的实体法定性为主,对于程序性处理不做讨论;同时,涉财案件的实体界分以法律冲突、适用法律为中心,位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之下。文章第二部分以财产法益为主,提出涉财案件的界分标准。本部分以刑民界分考量的相关因素出发,讨论了刑法与民法的基本关系理论、刑法与民法的关系。继而对财产犯罪保护的财产法益提出观点,做了重点了论述:以德日刑法中的财产法益为样本,参照我国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主张财产法益首先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租赁权、借贷权等本权,其次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没收的利益”。以财产法益为基础,以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涉财行为的实体性质,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财产犯罪的认定,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下侵害财产法益,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达到立案标准,则涉财行为构成财产犯罪。第三部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判定。国外民事法上存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原则上排除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仅在受领人一方存有不法原因时享有,但是对于给付人是否仍享有物权、给付物是否应予收缴存在争议。我国民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相关问题的解决可以参鉴国外制度的合理性,并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主做出定性。笔者认为,在给付人丧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下,并不必然丧失物权①。按照物权法上的规定,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不发生法律效力,归于无效,物权不发生变动。在尚未触犯行政法、刑法等明文规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时,不应收缴,否则违背公权力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的法理”。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和委托的争议,本文认为并无影响,则区分为受给付人委托和受受领人委托。在受给付人委托的情形下,物权尚未转移,参考上文思路处理;在受领人委托的场合,交付委托人等于交付受领人,结论无影响。第四部分在对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界定之后,给付物的所有与占有产生了分离,此时给付人的物权受财产法益的保护,受领人在拒不返还的场合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受领人非法占有给付物,给付人未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的场合,其他人侵害受领人的占有亦可能构成财产犯罪。第五部分是结语,笔者仅从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进行分析,为其他涉财类案件提供一种分析思路,在对其他涉财案件进行刑民界分时,可以参照该思路,但不排除其他财产犯罪在认定中存在疑点和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