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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环节,在政府的管理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由于其所需要解决的是事关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因此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重大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已经成为依法行政所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其中,这一问题在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领域表现得更为突出。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均对市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不容否认,迄今为止,重大行政决策仍然还是一个行政管理学意义上的概念,学界仍然欠缺对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相关研究,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机制也尚未完善。因此,从行政法学的意义上对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分析具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围绕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问题,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论文第一部分在总结湖南省各县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定义方式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和外延作了较为科学的界定。论文第二部分在借鉴行政决策主体资格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和专家这两类重要的主体加以规范,试图从根本上实现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论文第三部分从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和集体决定三个重要的程序入手,意图通过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这三个程序的法治化运行,有效的保障市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实现。最后,法治化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固然离不开监督程序的合理运作,为此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试图从构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三个方面入手,通过这三个机制的构建实现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监督,进而实现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