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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效力是指商事登记对于相关主体的作用及法律约束力。研究商事登记效力,对于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以及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商事登记效力取决于商事登记的功能。商事登记行为具有公法属性,其主要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和依法信息公告行为。在分析商事登记的概念、功能的基础上,本文主张商事登记效力应包括创设效力、对抗效力、公信效力、请求权效力以及证据效力,并分别展开论述。创设效力是商事登记的基础效力,是指是指登记主管机关通过登记对商事主体资格进行行政确认,确认其商主体资格、营业资格,并确认商事登记创设商主体的效力。对抗效力是指商事主体根据商事登记事项真实地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由登记机关将此信息记载于登记簿确认并公告,而且这个登记行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及程序进行的,即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登记事项,商事主体可以依据登记事项向第三人主张免责的效力。商事登记事项一经登记,登记申请人可以根据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的主张,因而获得免责效力。公信效力是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事登记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登记及公告并得到行政主管机关确认后,此时的登记及公告的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是该内容有错误,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的利益也要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的公信力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商事登记的真实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而它们的理论基础是外观主义以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请求权效力是指权利人请求查阅、复制登记事项的权力。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和公信效力在很多情况下是要通过请求权来实现,因此,在这里我们把请求权也视为商事登记的效力一种。证据效力是指商事登记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经登记、公告程序后,登记簿上的内容或登记证书上的内容对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本文将通过对上述探讨的商事登记效力逐一分析,发现其存在的价值以及弊端,提供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