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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地成熟,社会分工变得更加细密,多数人侵权和大规模的损害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备受社关注。各国为规范由多人造成的损害,制定的侵权行为法都设立了共同侵权制度。事实上,共同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可以被评价为一个相当混乱的问题。立法上,有关侵权行为概念、本质、构成的界定众说纷纭,司法解释亦显得模糊不清,备受争议;在司法实践方面,由于存在受害人保护与加害人公平之间的价值判断方面的差异,各种不同的实例类型导致判断模式的变化,导致了司法实践的适用差异;此外,加上共同侵权与过错、因果关系等原理上的交错纠葛,以及为实现侵权法补偿功能缺陷的责任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共同侵权行为的问题更显得混乱。因此,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做进一步深入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拟采用历史法学、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以期确立我国科学的共同侵权认定的标准,推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主体的民事权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共同侵权行为的历史考察与比较法分析。通过共同侵权行为的历史考察,我们观察到共同侵权制度的演变规律。通过比较法的分析,可以了解各个法律体系对共同侵权行为不同的认定标准。第二部分: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与要件构成。因不同类型的共同侵权其认定标准不同,所以,需对共同侵权的类型予以界定。从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基本上采用了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本论文采用此说对各类型的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并详细讨论其要件构成。第三部分:我国共同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其中,就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内涵进行分析,其次,从我国共同侵权行为认定法理基础——“共同性”的学说之争展开讨论并作出分析;接着从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及针对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作出对“共同性”的评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