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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研究的社会组织失信是指在国家民政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所表现出的与组织宗旨不符、违背承诺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的失范行为。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机构数量增长迅猛,截止2017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76820个。这些组织在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管理机制的更新滞后,组织的自我修养和自控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组织中产生较严重的具有悖德、违法的失信行为。其现象虽不具有普遍性,但其程度和范围足以令人震惊,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话题。理论界已较充分的研究了社会组织的价值、职能和生存条件,高度关注了失信的危害,准确判断出了在管理体系建设上过度移植政府机构和企业管理手段,而忽视社会组织自身特点的缺陷。但对我国目前社会组织失信的表现形态、变异规律、遏制方略还缺乏具有统计意义的系统性的研究。在制度的设置上,一些地方颁布了与社会组织信用相关的法规规章,2018年1月24日国家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但不同地方规章差异较大、国家规章形成滞后、所涉法律立法层次不高、执法落地性不强等问题客观存在。社会组织的失信可分为主观失信和非主观失信两种类型。主观失信是组织为了逐利而有意产生的失信行为,这种失信所占份额最大。主要表现在违反登记管理制度、违背财务运行制度、违背项目执行制度上,核心问题是超职能、超范围提供服务;虚增、隐瞒资产;谎报财务运行状况、越权或以“搭便车”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等。非主观失信指社会组织在“无意识”状态下导致的失信现象和在信誉连带情境下产生的公众不信任心理,现阶段的信誉连带问题主要是指社会组织在配合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因政府失信所殃及的“失信”行为。这种失信的占比不大,但却时常发生。社会组织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诚信道德、修养不足之外,还存在制度因素、公众舆论因素以及两种因素有效互鉴的因素。在制度因素上,首先表现为法律基础薄弱、专门法缺位、上位法虚置、行政法规间数有冲突,呈现出有法可据的无序化和无法可依的有序化状态;第二,行为约束机制不全、不力,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监督制度两个方面均体现明显;除登记注册制度之外,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等相关制度严重缺乏,其各种制度之间缺乏支撑;社会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跟进速度慢,批漏信息范围较窄、使用对象受限导致公众监督无从入手。第三,惩戒不足、失信成本太低。我国目前对社会组织管理采用属地管理,其失信行为的认定呈现显著的“地方特色”,惩戒的方式和程度也存在差别;多数所使用的行政处罚对于跨区域的失信行为在惩戒上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在网络社会的背景下,社会舆论与舆论对象特定情境分离的状态、社会舆论高速膨胀方式扩大到信誉连带效应,让守信组织的守信成本增高、容易产生心态失衡,导致失信行为的产生;目前的制度设计对信誉连带效应缺乏相应的治理手段。社会组织失信直接导致组织价值丢失、形象破损、内部管理风险增大、公众赋信吝啬,同时会降低政府公信力、冲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大社会和谐难度。现阶段拓展社会组织失信治理路径,需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第一,确立社会组织信用建设总体目标,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性工程,从道德、法律和社会环境方面综合施策。重建社会组织公信力;修复社会组织声誉,形成行业守信品牌。第二,完善失信治理宏观制度。制定社会组织法等法规、形成依法治理格局;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为社会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增大失信成本。第三,提高诚实守信在内部制度中的地位,强化对失信行为的防控规则设置;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第四,开辟监督渠道,促进社会有效监督,建立完善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众使用平台,建立失信组织和失信行为的社会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