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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工会法的制定,赋予当代中国工会新的权利和职能,标志着中国工会权能由政治权能、行政权能向法治权能的划时代转变。但从新工会法实施20余年的实际效果来看,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此,有必要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促进中国工会权能的立法完善。而英国作为产业革命的发源地,不仅其工会出现最早,而且也是率先从制度上注重工会权能建设的国家,其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引为借鉴。文章主要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就中英工会权能的历史沿革、中英工会权能的系统构成、中英工会权能的共性特征与个性差异等问题予以比较,认为中英工会权能是在各自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和法律背景中形成的,中国工会权能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治化和行政化的过程,而英国工会权能的形成一开始就具备强烈的去社团化色采,因而中英工会权能的系统构成也各具特色,如中国工会权能的系统构成涵盖了纠正企业事业单位的违规行为,审议、通过、决定、建议权、帮助指导权、代表权,调查、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权以及调解、仲裁权等方面的内容。英国工会权能则主要由集体谈判权、获取资金和信息支持权、代表权、预防纠纷和处理争议权、培训权、罢工权以及保护工会代表的权利等因素所构成;就中英工会权能的共性特征来看,二者均规定工会有代表职工会员与雇主进行谈判之权利、均有解决企业事业单位等劳资纠纷的权利和义务、均享有集体谈判权以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但二者在获取资金的途径、对工会代表的保护、是否拥有罢工权、是否注重“三方协调”机制的运用等方面也存在着明的差异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会权能的发挥。基于上述分析,侧重就中国工会权能的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建议:应完善工会权利方面的相关规定,明确法律具体指代;明确工会履行职权时相对义务主体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从制度上理顺工会的维权职能与其社会经济政治职能的关系;重视集体劳权概念的引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的相关规定以及强化对工会工作人员的保护;充实完善有关工会权能有效发挥的程序性规定,保证劳动纠纷案件的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