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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禁止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犯罪人再次从事相关职业的措施,除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一般刑事制裁措施具有的特征之外,还具有附随性和补充性的特征。职业禁止的设立解决我国刑罚无法兼顾惩罚与预防目的的问题,实现了与非刑事制裁措施的衔接。职业禁止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制裁措施,其性质存在资格刑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和保安处分说。但是,从职业禁止的目的分析,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行为人再犯,在实现此特殊预防目的过程中又达到了一般预防,即防卫社会的目的。从罪责关系上来看,行为人受非难的可能性依据在于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因此,职业禁止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的保安处分。适用职业禁止的形式要件为刑罚执行完毕或犯罪人被假释,即只有当犯罪人主刑实行完毕或被采取假释之后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禁止。职业禁止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此实质要件是职业禁止保安处分性质的突出体现。职业禁止的适用对象是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人。职业禁止的决定机关应是人民法院,但执行机关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但从便于考察犯罪人是否仍具有再犯可能性的角度来说,应是犯罪人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