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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手机短信成为人们交流通信的主要方式之一,然而同时也有负面影响——垃圾短信日益泛滥。垃圾短信的泛滥已经严重损害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不仅扰民而且涉及侵权。而我国对垃圾短信侵权行为没有在立法上形成严厉有效的制裁措施,导致立法中制裁不力是主要根源。本文着眼于垃圾短信侵权行为频发这一社会问题,从垃圾短信的概述出发,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为背景,分析了我国在垃圾短信侵权治理中立法的现状与不足,探讨了垃圾短信侵权的主、客体分析,通过对国外各国垃圾短信侵权治理的立法与经验借鉴,提出了我国垃圾短信治理的立法完善及制度建议。文章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系统梳理研究现状,介绍文章的研究方法;第二章,垃圾短信的概述,包括垃圾短信的概念、类型及成因;第三章对我国治理垃圾短信侵权的立法的现状与不足进行了分析,指出立法与治理方面的不足是导致我国垃圾短信侵权频发的根本原因;第四章对垃圾短信侵权的主、客体进行了分析,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抽象出了手机机主或实际使用人、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商及利用群发器或网络发送侵权短信者等四类垃圾短信侵权主体,由于垃圾短信侵权侵害法益的范围非常广泛,本章仅对隐私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生活安宁权等四类民事权利客体进行分析;第五章对国外部分国家垃圾短信立法、治理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第六章提出了我国垃圾短信治理的立法完善及制度建议。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应明确举证责任及垃圾短信侵权的责任承担,明确运营商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查责任,同时增加运营商的披露义务;在制度方面,应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落实好手机入网“实名制”,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建立拒听名单,应当推行行业自律机制,利用高科技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