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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而各民族残存的宗族组织必然对这一制度造成千差万别的正负面影响,特别是以宗族宗派为基础而形成的宗族势力,可能会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政权建设带来严重的危害。本文以永顺县羊峰乡青龙村土家族社区为例,探讨村民自治组织与残存的宗族组织在并行延续形式下的种种社会现实。着力研究探讨残存宗族组织对村民自治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笔者通过搜集青龙村相关文献资料记载和村民口述的各宗族社会历史资料,经过古今资料对比分析发现青龙村的各宗族都有谱书或续修了谱书、组织了大规模祭祖、维修或准备维修祠堂、重组宗族组织,有的还选举了族长等。可见青龙村的宗族已经复兴,但是,这种复兴的宗族组织,并不是历史上宗族组织的原版复兴,已表现出一系列在现代社会才可能具有的特点,即可持续性、隐含性和变形性,也就是说它还存在一定的可持续性基础,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存在。而且据其他资料表明,青龙村的残存宗族组织的三大特点,在其他地域或民族中,都不同程度的表现出来,就这个意义上说,青龙村当代复兴的宗族不是孤立的点,它是全国宗族复兴的一个折射。 本文探讨了宗族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根据掌握的资料发现,两者的相互并存,导致了不少的摩擦与矛盾,这种摩擦对村民自治制度造成复合性的影响,即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影响。其中,负面影响最值得研究,本文选择以村民自治四大内容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切入口,重点分析残存宗族组织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即阻碍村民的依法民主选举:干扰村政的民主决策;妨碍村政管理的民主性和圆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丁’H五515科学性;影响依法治村和村民对村政的民主监督。 根据上述认识和调查所获的资料,笔者从法律层面、经济层面、自身建设层面、社区文化层面四个层次着手,提出了抑制残存组织的负面影响的对策,即依法管理,将宗族组织的活动纳入村民自治范围;加大对村民自治的财政支持力度,有效抑制宗族组织的膨胀;严格执行民主选举制度,抵制宗族组织对村民自治的干扰;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文化活动,压缩宗族活动的生存空间。只有如此,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与发展就可能逐步成为我国农村社会生活的现实。关键词:宗族组织村民自治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