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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体系中重要的研究课题,这体现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一方面其系统研究自近代产生以来就争论不断,许多研究者提出了相对科学的研究原则和方法,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能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通说;另一方面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这一难题,因为司法机关在确定刑事案件时经常离不开因果关系的确定。缘于此,笔者本着理论为实践服务的目的,将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选定为硕士论文题目。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在刑法学上的争论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期间提出的理论繁多。本文在介绍各主要学说的基础上,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需绕开我国关于此问题的“偶然”和“必然”学说之争,借鉴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研究的双层模式,即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分为事实因果关系研究和法律因果关系研究。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采两个标准,即若无此行为结果不会发生或只保留该行为结果同样会发生,则行为就是结果事实上的原因。法律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重点和各种学说争论的主要焦点,同时其研究有时受到社会政策、具体案件的复杂情形及社会学等其它因素的影响。因此,准确区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意义上因果关系之间的异同就变的尤为重要。本文认为事实因果关系的研究需遵循哲学因果关系的指导,而法律因果关系的研究则更多体现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和特点,其研究与哲学意义上的该概念有较大区别。也就是说法律因果关系研究是从刑法的角度上,根据一定标准确定引起结果的事实原因和特定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为特定行为、结果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因果关系研究之前无法确定行为与结果的性质,因而行为和结果是否具有特定社会意义都无法判断,即不能以行为和结果是否具有危害性等其它条件限定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范围。当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特定机关通常具有合理理由怀疑行为或结果发生的正常性,从而将其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时需考虑主观因素方能判定,因而本文拟将刑法因果关系归入到责任论。特殊类型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特殊性,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在确定其原因时,不是以行为对结果的直接作用作为其判断标准,而是从一定社会意义的角度上确定特定该为行为与特定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更能体现其于哲学意义上该概念的区别。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具有整体性和独立性,也就是说在研究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需从整体上确定所有行为与特定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但也需要研究每个行为人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关系。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犯罪和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具体认定过程的复杂性,本文认为我国刑事立法需引入日本关于确定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推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