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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生效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予以保留,这充分说明,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在我国仍有存在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然而这一权力的行使如果不加以必要的限制,可能出现法官为追求客观真实而偏离中立裁判者地位,去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并使庭审出现流于形式的现象。因此,本文对我国刑诉法中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深入探讨,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便其扬长避短,从而求得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本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内涵和价值的入手做分析,通过对比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总结出启示,最后针对性的分析国内现状和问题从而提出完善的方法。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内涵及价值,通过对比法官庭外调查权与律师调查取证权和检察院的调查权的关系,引出法官庭外调查权存在的四个价值,即有利于实现被告人利益、有利于弥补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缺陷、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有利于追求实体真实。第二部分比较考察了当事人主义模式、职权主义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模式下的法官庭外调查权,通过分析各国的立法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我国法官依职权行使调查权是势在必行的,但是必须完善其限制、制约机制,同时法官在调查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必须通过加强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权,律师的参与权和实施更加具体的规则来进行约束,从而在实现实体价值的前提下实现程序价值。第三部分分析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由于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的定位是一种既体现积极行使权力又体现承担查证责任的象征,加之立法规定的简陋、模糊,使得法官庭外调查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违背控审分离原则,而过度追求实体真实容易导致程序价值的缺失,此外,法官扮演双重角色也违背了中立原则。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刑诉法中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观念和制度设计而提出具体的对策。首先提出要谨遵庭外调查活动中的原则指引,即法官在进行庭外调查时坚持中立性原则、有利被告人原则、穷尽原则、核查原则和控辩方力量维持均衡原则。其次为规范限制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行使,提出要限制法官庭外审查的手段、紧守法官开展庭外审查的边界和严格法官开展庭外审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