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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受到国际社会较为普遍地欢迎,国际合作进一步加深,国际范围内的劳动力流动更加频繁。由于涉外劳动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往往通过涉外劳动合同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导致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也随之增长。由于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既具有人身、财产关系属性,又要受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约束,故此种关系成为了公法与私法均可能调整的对象。这一特性导致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既复杂又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面对复杂的涉外劳动合同,我们既要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要保证法院地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被侵犯,同时还要促进劳动力在国际市场上正常流动,进而促进国家间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虽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对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基本规定,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诚然存在不尽完美之处:首先,对于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适用问题,上述司法解释虽然有所规定,但其规定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上述法律作为专门性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法并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对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学者们对此颇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上各地法院的认定也存在矛盾之处,造成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存疑的现象。从国际范围内的立法来看,应当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再次,从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出发,上述法律对于劳动者利益保护不足,需要引入最有利于劳动者利益保护原则,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最后,我国强制性规范适用范围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上各地法院的认定也存在矛盾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尤其在于涉外劳动合同往往同不止一个国家或法域的立法产生联系,司法实践中具体对哪个国家或是法域的法律进行适用,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因此,研究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不仅具有很较强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选题的过程中将目光投向“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希望通过相关研究,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涉及我国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围绕着如何健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给出建议。全文主要由下述几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阐释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首先,阐述了涉外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涉外劳动合同,主要指的是涉外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两者间所签订的对双方权利义务加以确立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客体或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外国或者外法域发生关联的,则为涉外劳动合同。其次,阐释了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征。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法官以冲突规范的指引为依据,对涉外劳动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的过程。并且,阐释了我国在冲突法中专门规定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理由。第二部分,主要对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所呈现出的基本特征加以论述。我国在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具有如下基本特点:法律适用上采用“分割制”;没有规定涉外劳动合同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主要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同时也将用人单位主营地法纳入适用的范围内;劳动派遣的情形下,可以对劳务派出地法律加以适用。第三部分,对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从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审判情况可以看出,当前我国该领域主要存在着下述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协定的适用;涉外劳动合同能否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存疑;没有规定适用对劳动者最有利的法律;强制性法律规范适用范围确定难度大。第四部分,具体阐述如何健全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至少应当从如下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应当有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引入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明确强制性规范具体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