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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是民事送达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实践中直接送达不成的最后手段,其有着独特的性质和优势。而公告送达的拟制性也造成其制度性缺陷的重要因素。因此,公告送达的立法应当随着社会地不断进步而加以完善,尽可能避免由于立法缺陷所导致的司法混乱。公告送达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对公告送达适用情形的规定过于简单;公告送达的程序设置不明确;公告送达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实践中,公告送达制度的信息传播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这主要表现在:公告送达有被扩大适用的现象;公告送达的方式普遍存在瑕疵等。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规则中均对送达制度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而公告送达并非所有国家的一致选择。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告送达的规定较为细致,也有着较我国更为创新的做法。根据我国国情的需要,公告送达制度是我国立法的必然选择。但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关于公告送达制度的先进做法。公告送达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公告送达的启动条件应为:当事人的申请及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而公告送达的准用条件应为: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准予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还需要有配套的审查程序及合议庭裁定。另外,公告送达的程序救济还应当包括对审判过程中受送达人重新出现的情况的规定,且针对公告送达裁定的适用正确与否,给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