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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战后德国法院面临如何处理纳粹邪恶政权因其暴政造成的大量待决案件和民间可能发生的私下复仇的罪恶行为的难题,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发表的《法律的不公正和超越法律的公正》一文中提出了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用来解决德国法院面临的难题,主张根据正义、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的关系来应对纳粹法律的效力问题。拉德布鲁赫公式通过对“告密者案件”、“犹太人国籍案”和“柏林墙枪击案”的成功解决,已被德国法院广泛的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采用。对于因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提出引起的人们认为其法哲学思想发生了转向的问题,本文经过详细分析给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由引言、正文与结语共同组成,其中正文包含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拉德布鲁赫公式的背景,其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通过四个案例阐述其案例背景,第二部分通过二元方法论、新康德主义价值论和实证主义法学阐述其理论背景。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拉德布鲁赫公式的概念、内容和内容三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概述拉德布鲁赫公式。第三部分对二战前后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转向问题进行探讨,经过对支持说和反对说两派的精心对比,发现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实际上是超越传统自然法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一种法哲学。第四部分通过哈特-富勒对“告密者案件”解决方案之争引出拉德布鲁赫公式在“犹太人国籍案”和“柏林墙枪击案”的案例运用和对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冲突的理论运用。第五部分通过对在司法运用的过程中将定义正义的概念与解释判定正义和实证法的何种内容的矛盾达到了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的权利赋予给法官,来阐述拉德布鲁赫公式的限度。通过对现代社会转型时期法学品格的塑造、法律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思路,来阐述拉德布鲁赫公式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