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视野中的虚拟财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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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写作源于对刑法理论适应网络时代变化这一问题的思考。无限的网络与真实社会相互区别却又心心相印,共同改变着你我的生活。虚拟财产的出现,以及以此为对象的虚拟财产犯罪,直接对传统刑法的基础性罪名提出挑战,并且对于犯罪的类型划分,形成了实际的冲击。正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新生法益和异化犯罪行为,是理论研究保持前瞻性的保障,同时也构成了刑事立法司法快速反应的前提;正视技术的变异和扭曲使用,及时发现虚拟空间中的技术扭曲类型并快速加以入罪化,给予恰当的否定性评价,是防止犯罪盲目跟从效应的要求,同样是防止刑法理论被迫进行同步异化的要求。笔者对网络空间有着潜在的喜好,经常游荡于网络空间,对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颇感兴趣,时常主动去接触这方面的素材,选题时灵机一动,在导师的鼓励之下,便有了这次尝试。 本文首先针对虚拟财产这一新生事物探讨了其内涵和外延,试图通过这个途径来使人们对它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系统认识,从而为以后的立法研究提供一个详细的资料背景。其中,笔者对虚拟财产的定义,特征和相关理论进行了比较充分的探究,形成了一定的见解。 其次,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笔者先列举了学界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范畴的观点,再结合相关知识对之进行分析和取舍,总结了财产在两大法系的共同特征,并将虚拟财产与之进行对照和比较。紧接着分析了民法意义上财产和刑法意义上财产的异同,指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强调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一特征,认为虚拟财产符合这一刑法意义上财产的要求,纳入刑法的保护是完全可以的。 顺应上文的思路,文章开始探讨刑法介入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遵循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思维过程,笔者先分析了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主要从虚拟财产的安全性之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法律价值的内在性要求,法律制度缺位的自我完善进行了阐述;随即,笔者探讨了刑法介入虚拟财产保护的合理性,这一块内容主要围绕着刑法适应性和刑法的谦抑性展开,笔者试图在罪刑法定原则与扩张解释之间的张力中找到一定的平衡点,认为传统刑法规则的渐进性增容、刑法理论的扩张性解释与刑法的谦抑性是可以并存的,并且能够克服刑法学滞后性的劣势,成为刑法跟进时代的常见方式。 构成要件理论是刑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保护,就必须从刑法学角度研究虚拟财产犯罪的构成特征,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微观细化的问题。接下来文章运用犯罪学、刑法学、社会学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虚拟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重点分析了其主要的几种客观表现形式,并对虚拟财产价值的判定问题做出了一定探讨。 最后,文章介绍了国内外地区针对虚拟财产案件的刑事判例,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列举了各地区的解决办法和理论思路,并从理论上对现行刑法进行反思,提出从加强理论前瞻性研究和灵活处理现行规则两方面来为虚拟财产的保护提供路径依赖。文中笔者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的具体举措意见。 本文并非构建一个大而全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理论体系,亦无意就现行司法制度提出一整套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笔者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对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体系在应对虚拟财产这一新生法益时产生的种种不适应(冲突)和适应(变通)进行考察,为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的发展做一个客观的反思,提供一个比较新的角度和视野。相信随着刑法理论界关注程度的日益提高,刑事立法和司法相应的自我调整,传统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的适用性将得以拓展,虚拟财产终将得到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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