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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Basle Accord)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银行监管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的统称,又称为巴塞尔文件体系(Basle Framework)。以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旧资本协议”)和1997年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两大协议为基础的文件体系,称为“旧巴塞尔协议”;以2004年修订后发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2006年新版《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基础的文件体系,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国内研究多将注意力集中于两个巴塞尔资本协议,而忽视把巴塞尔协议作为完整文件体系来研究的整体视角。特别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是各国中央银行监管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支撑着两个巴塞尔资本协议内容的落实。《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与两个巴塞尔资本协议一起,方完整构筑了银行风险监管的大厦。按照这个思路,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介绍巴塞尔协议的概况,回顾了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发展和监管文件的形成,详细分析了巴塞尔协议修订的原因和修订后的具体监管框架,认为修订后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提出的25条监管新核心原则,构筑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新基石,并对各国银行风险监管带来了新影响。第二章探讨巴塞尔协议的性质,指出巴塞尔协议是具有约束性的国际惯例,并分析了巴塞尔协议对各国银行风险监管的作用。巴塞尔协议已事实上成为各国金融和监管实践中不得不遵循的指针,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必须与其接轨,方能给我国银行业监管带来清新的空气。第三章是关于我国银行业风险监管法律体系完善的具体建议。我国银行风险监管制度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和增强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必然选择。为此,文章从四方面提出了我国银行风险监管法律建设的建议:一是加快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监管的法律建设;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制定统一的银行信息披露法,三是维护市场纪律制订银行监管法;四是建立银行危机保护监管法律机制。依法监管应当是银行业监管最重要的原则,法律应当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依据。由于银行业监管涉及的主体、客体、利益太多,法律是不可能都设想到的,所以整个银行业、金融业风险的监管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与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