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大数据法律属性及保护路径研究

来源 :厦门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f30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数据经济的发展,数据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新浪与脉脉、hiQ与LinkedIN数据抓取纠纷,淘宝与美景数据占有之争,不仅充分暴露了数据产业乱象,同时也体现出数据对于以企业为主的经营者来说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巨大的商业价值。不可否认的是,在“企业大数据”的产生和使用过程中,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并付出不懈努力,其应当对企业大数据享有利益。在此背景下,企业大数据法律属性的认定以及相应保护路径的选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相关法律尚未创制,司法实践中却已有不少判例试图在认定企业大数据法益属性的基础上,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与之不同,众多学者在理论探讨中更加倾向于通过赋权的方式保护经营者数据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企业大数据进行权利属性的认定,无法与现行法律体系相契合,具有难以弥补的缺陷。而摒弃赋权思路,认定企业大数据具有法益属性,更加合理且正当。同时,可以构建以有名合和无名合同(数据服务合同)结合形成的契约模式为主、不正当行为规制为辅助的路径对法益进行保护。简单来说,就是以合同为依据约束企业大数据交易行为,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或“网络条款”进行规制。该路径的构建可以有效规避权利模式的缺陷、顺应大数据交易不断复杂化且大数据纠纷不断显现的境况,还有利于实现个人、企业、政府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其他文献
<正> 张某,男,69岁。患慢性咳喘病10余年。近日感冒后咳喘,尿少,全身水肿半月余。在某医院就诊,诊为慢支炎、肺气肿、肺心病心衰,因经济困难未能住院,就近来我所治疗。诊时见
税收是保证国家公共职能正常运转的基础,逃税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体,会计人员是每个经济体中必不可少的成员。逃税行为的特殊性,结合会计人员作为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共同构成逃税罪中会计人员犯罪认定的特殊问题。关于本文的论题,主要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背景,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国家对逃税行为的规范应运而生。当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