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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引发的纠纷,而民事权利是私权,回归本原,私权的实现不应排斥意思自治。执行程序作为判决的实现程序,其主要任务是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执行和解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以其灵活方便的执行方式,对于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这一制度的规范较为简单,导致理论上的不协调以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争议频起。因此,对现行执行和解制度进行规范并加以重构,使其制度化、合理化,无疑是执行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拟从理论到实践展开分析,力求探究执行和解制度存在问题的症结,并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前言部分通过分析民事诉讼的阶段任务划分,引出执行和解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提出研究和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必要性。第一部分是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概述。从执行和解制度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执行和解的意义,并对执行和解与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内涵。第二部分对民事执行和解进行法理分析。这一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民事执行和解性质,通过对执行和解性质的归纳分析,进而得出结论:执行和解是一个行为,但同时兼有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两个方面的性质。其次,分析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从执行和解协议对原执行名义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影响、对执行程序的影响及对执行时效期间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探讨了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的关系。第三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现行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笔者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立法构想:一是建立执行和解的司法审查机制;二是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力;三是调整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四是明确执行和解中担保协议的效力;五是完善执行和解的瑕疵救济制度。通过以上的分析论证,笔者在结语部分提出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正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随着立法上的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终将实现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