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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大国民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对于保险之需求亦是日益增强。但是,由于保险本身具有无形产品之特性,内容上具有高度专业性,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加之保险交易中保险代理人不实宣传或隐藏部分保险信息,导致实践中保险纠纷繁多。尤其是当保险条款文义清晰,不具有解释空间,但是保险人通过单方拟定之条款攫取不当利益时,现有保险格式条款规制规则难以对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因此需要通过新解释规则之引入来解决实践纠纷,英美保险法之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在解决上述纠纷的规则适用上更为合理。此外,司法实践早已在裁判中适用合理期待解释原则进行解释说理,但缺少现行法依据,常常不当适用其他法律规则,因此我国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合理期待解释原则。本文通过对于合理期待解释原则文献研究,参酌域内外学说和判例,运用规范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探索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之构建路径。本文立足保险法特有之价值取向和保险合同解释规则,从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必要性、正当性、适用具体规则三个方面层层递进进行构建。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必要性是指在我国现行保险规范中的位置和引入空间。主要包括裁判实践角度和现行保险法规则角度。在裁判实践中,主要以适用不利解释规则,突破其文本解释疑义前提变相适用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在现行保险法规则上提示说明义务和不利解释规则在适用范围、法律效果方面和填补被保险人专业能力差异具有局限性。因此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具有其适用的司法基础和规范空间。合理期待解释原则正当性乃是对于其突破合同文本本身违背传统合同解释方法的回应。包括在传统合同解释理论上的正当性和保险法特殊价值取向正当性。传统合同解释理论存在文本主义和语境主义两种解释模式,在超级附合性之保险格式合同中采语境主义更为合理。合同内容作为保险人单方拟定之文本,其附合性导致被保险人难有自主协商和订立条款内容之自由,专业性导致阅读亦难以理解。因此语境主义下需要综合考察订约过程,存在合理证据满足合理期待解释原则构成要件时可否定合同文义。在保险法特殊价值取向上包括风险负担效率原则和被保险人整体利益维护。合理期待解释原则符合两部分价值取向。保险法特殊价值取向作用于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合理期待产生和期待合理性之衡量中。适用的具体规则包括适用标准和适用方式两部分。合理期待解释原则的适用标准分为期待产生标准(客观性标准)和期待程度标准(合理性标准)。期待产生学说按照个人利益或者整体利益维护角度出发,分别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从兼顾被保险人期待和保险人之预见可能性以及保险经营之稳定性考虑宜采取期待之产生标准客观说。具体表现中,以与被保险人期待不一致的合同条款进行划分,包括定义条款、除外风险条款和条件条款,并根据规则协调需要排除免责条款适用。期待合理性之标准构建应基于射幸性基础上被保险人整体利益维护和准公共性基础上风险负担效率的要求,以保险人不当利益获取和保障范围可额外获得性标准来判断期待之合理性。合理期待解释原则的适用方式包括适用主体和适用位阶两部分。适用主体方面有普通被保险人说和老练被保险人说两种理论,鉴于其理论基础在于之保险合同附合性和一致性,与主体无涉及,仅在于适用时之差别,老练被保险人说更具合理性。在适用之位阶上有劣后说和并行说两种模式。基于语境主义下解释之考量为整个交易过程非仅以合同文本确定当事人意思合致,并行说之采用更为合适,由被保险人自行选择是否主张适用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并承担举证证明符合合理期待解释原则构成要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