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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发展中纠纷数量的显著增加,对诉讼效率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模式在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过程中,虽然体现了对当事人参与程序的重视,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释明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对诉讼请求表达不充分不完整、陈述案件事实模糊不清、提交证据材料不完善等缺陷。在我国当前诉讼模式下,引入释明制度,有利于法官帮助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完整行使辩护权,也有利于缓解在追求公平和提高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但我国在法律上缺少关于释明权的体系性规范,且规定的法律位阶低,效力不高,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法官行使释明权就没有明确的界限,导致不当释明等情形。文章将通过对诉讼请求、举证责任、法律观点、实体抗辩等内容进行释明和在各个诉讼阶段进行释明的内容来界定法官释明的范围。同时,在法官造成了不当释明后,也应设计相应的救济机制,包括从法院和当事人两方面来规范。整个释明制度的研究之路还是很漫长的,包括法律上的修改,法律思想上的转变,法官能力的提高等。尽管我们国家近几年一直在进行各项改革,包括法官的改革,司法考试的改革等试图提高法律职业入行的标准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我们不能停下对法官释明权的研究,以求完善我国的释明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