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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当下,证券欺诈纠纷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的热点话题之一。本文选题来源于2015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1号》”),以及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证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证券法》二审稿”)。并建立在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案(以下简称“万福生科案”)和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以下简称“欣泰电气案”)的基础上,对我国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展开完善研究。论文主要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导言部分主要描述了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有关的法律背景和规定,《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1号》文件首先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作了规定,随后《证券法》二审稿在投资者保护一章中也对此作了规定。但我国现行《证券法》并未直接规定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与格式准则1号》文件并无上位法依据。此外,文献综述部分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作了简短的整体解读,对当下学术界对先行赔付制度的探讨稍作介绍,并总结其中探讨较少的内容,于正文中加以研究。同时,在导言部分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内容。第一章主要通过介绍大环境下,国内外证券违法行为频发,各国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出台了保荐人制度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我国大陆为了更好地规范证券市场,在保荐人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但目前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暂无上位法依据,因此,对于先行赔付制度的定义,局限于理论研究,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观点,笔者将在正文中进一步论述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背景及定义。此外,笔者将对万福生科案与欣泰电气案进行深入研究并对比审视,通过实践中两案的处理结果和裁判要旨分析先行赔付制度于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并对其中缺乏研究的内容进行完善研究。第二章是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责任本质的研究。保荐人的责任应当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个部分组成,笔者在正文中探讨的主要为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中所涉及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理论界对该民事赔偿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观点为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说与法定责任说,另有部分观点持担保责任说以及产品责任说。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侵权责任说最能体现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民事责任性质。但笔者认为对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性质判断也应当区分保荐人有无过错两种情形。当保荐人对证券违法行为存在过错时,保荐人作为责任主体,先行赔付的本质应当是保荐人对连带责任的先履行,此时证券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而当保荐人对证券违法行为无过错时,其并不是责任主体,此时先行赔付制度的本质是保荐人基于证券发行时的承诺对投资者承担代为履行责任,此时代为履行是基于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股权买卖这一契约行为产生的,并非侵权性质,而是违约性质。第三章是对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责任划分与追责问题的完善。首先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展开讨论,其次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展开分析,本文认为应当从各责任主体在证券发行上市这一持续过程中的义务以及过错责任大小来判断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比例,并根据保荐人承担的不同责任性质对追责进行不同的分析。同时,也应当兼顾保荐人先行赔付追责问题与破产法及诉讼间的平衡。并根据上述内容提出完善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建议,并分析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法制化的实施难点,明确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立法的必要性。结语部分为对全文的归纳与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