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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专门化,也可称之为环境案件审判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在现有的人民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的活动,它是我国新兴的专有名词,是社会进步的产物。近年来,各地环境法庭、环境审判合议庭等相继成立,但越来越多的环境案件却在审理过程中遭遇相应的瓶颈,由此有关环境审判制度建构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司法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环境资源审判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的重要体现,虽然,在当前我国环境资源的审判实际中,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形式各异的环保法庭、合议庭、巡回法庭已经成为环境资源审判通行的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但从长远看来,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一个从专门法庭走向专门法院的过程,环境审判专门化的理想状态是在成熟的时机设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本文将根据当前对存在于各级法院的环境保护庭的争论,通过分析现代社会的特征及环境纠纷的特点,在并不否认环保法庭体制的前提下,大胆提出设立符合我国实际跨行政区域环境法院的构想,实现我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