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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司法实务界的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作一研讨。 众所周知,贪污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符合主体身份条件是构成贪污罪的前提。然而,如何准确地认定贪污罪主体,在实践中争议很大。由于观点分歧,又直接导致了司法运作中的不同结论,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曾作过大量有益的探讨。但迄今为止,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贪污罪主体定性不准确的现象,有时同一贪污犯罪行为在不同司法区域往往得到相差悬殊甚至于完全不同的查处结果。 本文正是试图为贪污罪主体的司法认定提供一个比较令人信服的对策。在导师的殷切鼓励之下,通过在图书馆及因特网上的资料收集,结合工作实际并几个月的苦思冥想,本文向您展示了这样的轮廓:一、贪污罪主体立法规制之历史考察;二、贪污罪主体司法认定之关键要素——主体行为之公务性;三、贪污罪主体之司法认定。四、贪污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之比较。 洋洋数万言,本文的研究心得在于:一、考察贪污罪主体的立法演变,分析了不同时期立法者对贪污罪主体的不同规制,为探讨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主体的限定奠定基础。二、对贪污罪主体的本质属性进行探析,揭示公务的含义与特点,提出了主体行为之公务性是司法认定贪污罪主体的关键要素,并从三个层面上进行阐述:1、贪污罪主体行为之公务性是刑事责任主体成为贪污罪主体的首要条件;2、贪污罪主体行为之公务性的客观表现;3、主体行为之公务性是贪污罪主体司法认定的关键要素。三、结合现行立法和社会现实,运用对贪污罪主体本质属性的探析成果,对贪污罪主体进行了界定。将贪污罪主体划分为核心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和辅助主体(以贪污论的人员)两部分。在核心主体部分,重点论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以及“国家机关”的界定、“国有”和“委派”理解,并对“假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问题、“委派”人员共同犯罪问题、村委会成员的法律身份问题、兼职科技活动中贪污罪主体之认定等实践 贪污罪主体问题研究中疑难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在辅助主体部分,主要分析了“以贪污论的人员”的范围和“承包、租赁”经营中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同时对时下在司法实务中争议激烈的售票员、售货员及购销员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问题阐述个人见解。最后,对贪污罪主体与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了比较。 毕竟本人学力有限,加之时间仓促,因此对于文中不成熟甚至谬误之处,尚祈海涵与多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