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研究——基于调节功能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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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具有征税范围的选择性、实际运用的灵活性等显著特点,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和特殊调节功能,因此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税种。我国消费税税收收入增长迅速,但因税制设计和征管方面存在缺陷,不仅弱化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甚至出现了逆向调节消费。因此,为更好地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手段实现宏观调控职能,必须加快改革和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的步伐。  目前,我国对十五类消费品开征消费税,实行以比例税率为主的价内税计税方式,且国内消费税集中在生产环节进行课征。通过消费税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发现我国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消费税制度的功能目标设计有偏差,仍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二是税制要素中存在滞后和脱节的征税范围,粗线条的税率结构,单一的征税环节及掩盖税负的价内税等缺陷,各要素相互综合后导致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负外部性、收入再分配、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不显著;三是消费税征管权力完全归属中央,阻碍地方政府利用消费税发挥调节功能的积极性。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税收制度的国际趋同性不断加剧,发达国家消费税制度以调节功能为目标,其改革实践为我国消费税制度完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一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并以围绕调节负外部性、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进行调整;二是消费税税率水平较高,档次划分细致;三是依据税源特点灵活设置纳税环节;四是采用透明的价外税;五是依据税源的特点合理划分消费税收入。  为更好地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应该以调节功能为主要目标,同时兼顾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在秉承“公平”、“效率”原则的基础上,以此目标来设计完善消费税制度:一是相机抉择扩大征税范围,例如多增加资源性商品、高污染的商品,更新奢侈品税目、新增高档消费行为;二是提高部分商品税率,细分税率档次;三是鉴于征管水平,分两步走将纳税环节逐步移至零售环节;四是采用价外税,引导消费;五是合理构建消费税共享体制;六是为了加快消费制度改革的步伐,我们需要税务征管水平、相关环保科学技术等配套措施做出联动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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