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跨国公司纷纷要求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以适应其在华大规模、系统化投资的需要。1995年4月,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为外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外资投资性公司的设立对于促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以及对我国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到2004年2月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我国有关投资性公司的法规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几经修改。这一系列的修改对投资性公司的出资形式、投资领域、经营范围、可享受的优惠待遇和贷款额度等方面都作了较大幅度的放宽。然而,虽经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投资性公司法规仍然存在着设立条件过严、限制过多、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相关法规之间冲突较为明显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以我国的外资投资性公司为研究中心,采用分类、比较和归纳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目前有关投资性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重点在于探讨现行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对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设想并对<WP=4>投资性公司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全文共约四万八千字,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外资投资性公司的法律性质,详细分析了其法律地位及作用,并简要介绍了外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的发展情况。第二章详细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投资性公司的法律规制。首先介绍了与投资性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重点分析了这些法律法规在过去近十年中的发展演变,同时,该章还对这些法律法规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给予了评价。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探讨我国外资投资性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结合前两章的研究内容,笔者在该章中对完善我国外资投资性公司的立法提出了若干设想并对外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作出了展望。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进一步履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外资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其功能也将进一步拓展,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移师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