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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构内容合理与否,不仅直接影响庭审的公正、效率,也直接影响其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 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的发展来看,其共同趋势是由以往的偏重开庭审理逐步转为目前的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并重,而且在这趋利弊害的改革进程中,西方各国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运作方式上相互吸收各自优点,正呈现出趋同的特征,但是很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未有严格意义的审前程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增加了关于庭前准备程序新的规定,但理论深度不够且许多问题尚未涉及;我国司法实务界也做过积极探索,但由于理论不充分和缺乏相配套制度,改革中出现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审前程序进行科学探讨。 第一部分是对美、德、日审前程序的比较法考量。在对它们审前程序的基本内容、各自特征、优劣分析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异同作了概括性比较,为后文借鉴相关制度提供依据。 第二部分是对审前程序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简要介绍了审前程序的概念、特征,并着重分析了审前程序的功能及价值所在。 第三部分作者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入手,概括了我国审前准备的现状及不足,并对各个时期的司法实践给予了适当的评价。 第四部分是核心,提出了重构我国审前程序应遵循原则,并对我国审前程序具体制度作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