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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保险金给付法律问题是人身保险合同理论和实务中十分重要的课题,它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道德判断和取向等。本文立足于我国保险法关于死亡保险金给付问题的相关规定,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及做法,系统分析死亡保险金给付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并试图从给付对象、受益权与债权人债权利益保护等方面作一个全面、透彻的法律分析,并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人身保险合同法制、指导我国保险实践之目的。本文在学习借鉴其他学者已有论述的基础上,对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理论基础,特殊情形下死亡保险金的给付问题,受益人受益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从而对死亡保险金给付法律问题作一个全面透彻的分析,并且,笔者针对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现状,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试图完善死亡保险金给付相关法律规则。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受益人做一全面系统的理论分析,将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并分别对之阐述。在指定受益人指定的主体方面,笔者认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应由被保险人所独有;对受益人指定的方式,笔者提出了在指定受益人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指定受益人的范围分析,提出应该引进保险利益这个概念;对受益人的变更方式进行了阐述,认为受益人变更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对引入法定受益人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并对法定受益人的具体规则进行了构建。第二部分对特殊情况下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进行了探讨,对“共同灾难”下的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可以适当借鉴美国的“120小时生存时长”原则;对指定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给付的法律问题,笔者对我国《保险法》第42条提出质疑;对部分指定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给付的法律问题,提出应当在未来立法中增加相应规定;对投保时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金给付进行了阐述,提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我国保险立法关于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的给付的规定,指出其不合理之处,提出应根据投保人究竟是为自己利益投保还是为他人利益投保,来规定其法律效果;对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进行阐述,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确定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对被保险人自杀时死亡保险金的给付进行探讨,认为自杀免责期间应当从原合同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第三部分对受益人受益权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对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债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被保险人债权人对死亡保险金并无追索权;对投保人的债权人债权保护问题,提出应当分不同情形进行规定;对于受益人的债权人债权保护问题,通过研究其它国家立法做法,提出原则上债权人有权以全部保险金满足自己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