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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底,湖南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了一批帛书。在这批帛书中,有两种《老子》抄本(即甲本和乙本),在抄写乙本的那幅帛上,尚抄有四种古佚书,因其在乙本之前,故称其为“《老子》乙本卷前古佚书”。这四种古佚书即《经法》、《十六经》、《称》和《道原》。其抄写年代约在汉惠帝至汉文帝初年。经过唐兰、李学勤、陈鼓应及余明光等先生的考证,认定此四种古佚书即《汉书·艺文志》中所载的《黄帝四经》。 作为黄帝之学的代表作,帛书《黄帝四经》是以刑德问题为其理论核心的,并且把刑德与阴阳结合起来,以阴阳作为刑德的自然根据。这便是所谓的阴阳刑德思想。阴阳刑德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影响整个封建社会立法与司法的法文化思潮。汉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即大讲阴阳刑德问题,其思想即渊源于《黄帝四经》。历来学者关于《黄帝四经》刑德关系的讨论,综合起来大致有三种看法:第一,认为《黄帝四经》主张“施行刑罚应该隐晦,而施行德教则要明显”,此可称之为德彰刑隐说;第二,在承认《黄帝四经》刑与德之相辅相成的同时,认为《黄帝四经》是主张德主刑辅的,即把德的统治手段放在首位,此可归为德主刑辅说;第三,称帛书有“重德轻刑的倾向”,并且是《称》之“贵阳贱阴”思想“被运用到刑德理论中去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此为重德轻刑说。笔者认为《黄帝四经》对刑德思想的论述是借助阴阳和四时观念进行的,所以《黄帝四经》中论述刑德关系并不是唯一的一种。 本文第一部分对“阴阳”、“刑德”两个观念的历史演变进行大致的梳理。阴阳观念本是人们对自然地理现象长期观察而形成的。“阴阳”二字的原意指物体之于日光的向背,即所谓向日为阳,背日为阴或者日出为阳,云覆为阴。它们各自与黑暗和光明有关。但是至西周时期,“阴阳”就开始抽象成宇宙根本性质的因子。《黄帝四经》认为阴阳是由“道”派生的,“道”既是万物的本原,同时又是宇宙的普遍规律。《黄帝四经》的作者认为“阴阳”是对立的,“夫天地之道,寒涅(热)燥湿,不能并立,刚柔阴阳,固不两行”,同时《黄帝四经》也认为二者是相互统一的。第二部分对《黄帝四经》的阴阳刑德思想、四时刑德思想进行论述,《黄帝四经》的作者也将“刑”、“德”视为一对对立的概念,进而用“阴阳”观念、思维模式进行阐述与论证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黄帝四经》的作者是通过“阴阳”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