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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机构编制法定化进程和历次机构改革实践,不难发现,随着行政体制和机构编制领域的制度设计日趋成熟、改革实践日趋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重心也由纯粹的“机构”与“编制”逐步向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推动依法行政的方向转移。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放在了部门行政职权的合理配置上。从我国现有的行政组织法、机构编制法体系构造和相关制度规范来看,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部门行政职权的合理配置离不开“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的共同规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再次重申了“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制度对于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作用,在强调权威性和严肃性的同时,明确了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的目标定位。二者作为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优化部门职能配置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协同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内在的有机联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准确地整体性把握二者间联系,才能更好地从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的角度,科学化设计“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的完善路径,更好地服务于转变政府职能、理顺部门职责、推动依法行政的时代需求,更好地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和行政体制改革的生动实践。本文对“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的相关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梳理,从概念沿革、当下实践、遵循原则、存在不足、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探寻“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的内在联系。本文认为“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之间存在互补性,并且这种互补性可以体现在因果关系、内容描述、目标群体、核定标准、规制方式等诸多方面。这些互补性的存在,巩固了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的制度构造,各有侧重地为部门职责调整、优化职能配置等进行规范指导,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同样,“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制度的完善路径也应从二者互补的角度整体把握。可以从增强“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权威性、提升权责清单覆盖面、厘清部门交叉权责界限等方面着手,在充分考量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的前提下,实现“三定”规定与权责清单制度合法性提升和功能性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