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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传统实体消费及新型网络购物等消费方式中,消费者基本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及全面保护。我国现有的退货制度已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消费者退货需求及权益保护需要。因此,我国亟需完善消费者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在是否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这一问题上,存在较多疑问:第一,是否赋予消费者该权利,如赋予,则是否会对合同法理论体系及消费交易实践造成不良影响;第二,该权利性质不明确,名称表述不统一:第三,该权利适用范围、行使时效、权利限制等有待细化。基于我国现阶段消费市场及退货制度的现状,本文拟对退货制度进行解析,构建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首先,分析我国消费市场现状与现有退货制度,指出其局限性;其次,在借鉴国外相关退货制度的基础上,认为无因退货服务适应我国实践需要;再次,提出消费者后悔权概念,厘清后悔权的经济法律性质及其特征;最后,尝试构建后悔权法律制度,对其适用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时效、权利限制等方面进行设计,使其在适用上更具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