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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成长。”1刑事科学实证学派主要代表人恩里科.菲利的一句话,道出了犯罪现象产生的真谛,他认为“无论哪种罪犯,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那么针对这一社会疾病,我们应该如何来治疗呢?很显然,将罪犯禁锢在高墙之内,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离的现代监狱制度并没有保护我们的社会免遭其侵害。“监狱就像一部庞大的机器,吞食并吐出大量的人,这些人轮番失去生命、荣誉、道德感和健康,因而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复原的希望。”3面对这一情况,缓刑制度承担起了医治这一社会疾病的重要使命。而包括缓刑在内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蓬勃发展强有力地告诉我们,对罪犯的矫正是可能的,这种回归社会,在社区内进行的矫正手段比短期监禁刑更加有利于矫正目的的实现。作为治疗社会疾病的良方,缓刑制度受到国内外学者的热捧,并出现大量的研究成果。其中有专家学者的学术论著,也有不少法学实践者的实证调研成果,可以说,遍及缓刑制度的方方面面。从缓刑制度的价值与理论基础研究到缓刑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从探索合理的缓刑裁判方式研究到缓刑的执行方式方法研究等诸多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涉及。正是这些研究成果,推动着缓刑制度不断向前发展。但是,笔者注意到,更多的学者主要是把注意力放在缓刑适用的研究上,而少有学者关注适用缓刑之后的后续考察制度的研究。实践中,“由于我国现行缓刑考察制度不够完善,未能对缓刑犯进行周密而有效地考察与监督,缓刑自然不易发生其在刑事政策上所可期待的功能。甚至被误认为缓刑只是纵容罪犯的宽恕措施而已,毫无刑罚效果可言。法官为避免受到无谓的非议,免却心理的负担,也规避缓刑的适用”。1从而限制了我国缓刑制度作用的发挥。尽管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修改,但缓刑考察制度方面仍存在明显缺陷。如缓刑考察主体混乱,考察内容过于笼统,缓刑撤销层次不够分明等等。缓刑考察制度立法上的缺位,导致在缓刑的考察和监管上,各地做法混乱不一,而缓刑考察制度的理论研究更是与司法实践需要严重脱节。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并有感于我国缓刑制度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笔者在导师张旭教授的悉心指导下,最终选择缓刑考察制度比较研究作为自己的硕士论文选题,以期通过对刑罚学的理论研究及各国立法例的比较研究,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