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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近似但不完全等同。美国的合理使用原则提供了一个寥寥数语的合理使用抗辩的一般条款,并辅以一套开放的政策因素作为法院在决定一项使用是否“合理”而非侵权时之参考。英国的合理使用例外制度则是提供一个包含特定版权例外和限制的单一规则体系。 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总是反映一个时代的技术发展水平。在数字环境中,无论是美国的个案分析模式还是英国的严格规则体系,都面临着新技术——搜索引擎——的挑战。不但如此,两国的立法分别在其1998年《千禧数字版权法案》(DMCA)和2003年《版权条例》中引入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方法来应对这些挑战。 论文比较了网络环境中两国现有的普通法原则和立法规则,通过分析两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模式的区别来考查新的立法是否有能力创建稳定有效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文章讨论了英美立法和司法实践给中国相关领域立法带来的借鉴意义。文章认为普通法的不确定、成文规则中概念的陈旧、尤其是未对数字环境深思熟虑而引入新的立法只能导致在现代技术中的法律适用缺乏清晰明确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