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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中心,因此证据也被称为是“诉讼的脊梁”。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正在日趋完善之中,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在反垄断民事诉讼领域,由于证据制度种类的欠缺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又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复杂性、专业性,使原告收集不到充足的证据,从而导致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的胜诉率很低。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类型、证据收集、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审判标准等。限于篇幅,文章只对境外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有关举证双方举证信息不对称和举证能力不对等等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先是介绍了垄断协议之诉、滥用市场地位之诉、经营者集中之诉的特点。然后从这些特点出发,通过对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经验研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条和近几年发生的反垄断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应增加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应当进一步改进的观点。在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一章中,文章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及最近几年出现的反垄断诉讼案例,分析了专家证言和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可能性,并详细的分析了专家证言制度和传闻证据制度的法律要件。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方面,经过对垄断协议之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诉中证据的特点,及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具体分析,指出为实现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应该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在保护诉讼一方当事人举证权益的同时,不增加另一方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提出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中,可以向反垄断主管机构申请调查取证的新观点。程序法是为保证实体法的有效施行而制定的,证据制度属于程序性制度的一部分,其是否有效实施对实体法的落实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证据制度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以达到有效促进反垄断法的实施和保障救济当事人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