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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追究制是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制度。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错案追究制的弊端日益凸显,对于该制度的存废问题,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错案追究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关系到我国司法审判体制体系的问题。本文从“呼格案”谈起,介绍了错案追究制的发展沿革和创立初衷。错案追究制自我国古代就存在,也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的发生,我国各地法院开始试行错案追究制。错案追究制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本文从三个方面对错案追究制的价值进行分析:其一,能够督促法官加强业务学习,增强法官责任意识,其二,能够让法官严格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其三,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中国法治的进程。虽然错案追究制有一定的社会价值,但是在该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个别错案曝光率高与大部分法院错案零追究现象的矛盾。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弊端也逐渐凸显:发生“错案”后,如何追究承办案件法官的责任?应由谁来对错案责任进行确认?由本级法院还是上级法院,具体实施又是由哪个部门进行呢?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错案责任的追究程序,在实践中各个法院的做法也不同,错案责任的追究程序不够健全;在审判实务中,为了逃避责任,民商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以调解代替判决,刑事案件的承办法官则通常会选择轻判;同时,有时为了转嫁责任,有的法官会将案件提交审委会或提交上级法院请示,削弱法官办案积极性,降低办案效率。造成错案追究制运行中诸多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对于错案的标准不统一,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地方各级法院各自为政,从本文列举的最高院到地方法院关于错案的规定可以看出各个法院对错案的规定均不同;深层次的原因是法律认知行为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官判断行为的不确定性,对于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会有不同的观点。有鉴于此,通过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包括美国、德国、日本所采用的法官惩戒制度,对于追究法官责任的理由、主体、程序等进行具体介绍。对我国目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的改进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确立操作性强的责任追究的标准和范围,建立内部与外部混合型的监督机制、构建与融入外部监督机制、将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的权力统一收归独立的部门、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