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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诉讼的入口,也是诉讼的前奏曲。1管辖制度决定了司法诉讼中哪一个法院作为正义的分配主体,进而影响到当事人追求的正义能否实现,故有学者认为管辖制度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生命线”。2尽管管辖制度意义重大,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仍主要关注诉讼过程中相关制度的研究,对于管辖制度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海事诉讼领域的专门管辖制度研究更是鲜有人提及。但是,随着构建“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的推进,涉海领域的发展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十三五规划纲中亦提及我国目前正在努力拓展蓝色经济空间。3这一切都对海上法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事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也被列入人民法院改革的计划中。4海商法起源的独立性和规范的特殊性使得海事司法的专门化成为必然的选择,而海商法规范的关联性和自成一体性特征又使得将所有涉海案件统归海事法院管辖的“三审合一”改革方案成为完善海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应然方向。5我国海事法院自1984年被批准设立6,此后一直行使着部分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辗转徘徊,直至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管辖规定》”)8才再次明确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而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审理目前也仅仅处于试点的阶段,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任重而道远。因此,有必要对各类海事案件是否应统归海事法院管辖进行研究与论证。本文由此出发,对海事行政案件和海事刑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的几个特殊问题进行研究,并就属于海事领域曾有争议的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管辖问题以及尚有争议的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进行讨论,认为我国海事法院在现阶段就专业性、公正性等方面已经具备对各类海事案件进行管辖的条件。本文第一章论证了我国海事行政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首先回顾了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管辖权归属的历史演进及背景,然后通过对我国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的优越性,并指出司法实践中尚存在的问题及可借鉴的解决方案。本文第二章论证了我国海事刑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首先就我国海事刑事案件管辖权归属历史及现状进行说明,其次就海事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及其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论述,并提出实践中已存在或可能面临的挑战,以期对海事刑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的构建能有所启示。本文第三章研究了我国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构建中传统海事领域的相关问题。首先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了实现船舶抵押权非讼程序的管辖权争议从有到无的历程,强调了在成文法背景下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司法实践的重要性,海事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改革中应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第二,本章还探讨了我国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指出了《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下的地方法院对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权与海事法院对海事案件专门管辖权的不协调之处,通过对两种制度设立的价值进行多重衡量,尝试提出处理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争议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