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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分摊用工风险的方式,更承担了多样社会保障责任,其中工伤补偿,依然是现阶段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重点,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一次性支付制度中包含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是工伤补偿落实的直接方式,旨在为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的填补和补偿,其不仅是学术理论的又一次探索,也是与现实接轨,关注社稷民生保障的关键。关注劳动者的需求,保障劳动者受伤后的生活需要,与完善工伤保险一次性支付制度相结合,是缓和劳资矛盾和社会矛盾的重要体现。然而,由于一次性支付制度牵涉面广施行时间短,制度设计比较粗糙,实务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不科学的地方,因此对其框架和内容进行梳理是有必要的,从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工伤事故,从物质上和精神上抚慰、弥补每一位工伤者所承受的痛苦和损失。具体到每个一次性待遇而言,都有各自比较典型的问题体现。首先,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来说,其主要问题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工亡补助金的补助标准不合理,体现在全国统一的工亡待遇对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支付压力、对工亡家庭的实际需求的忽略;其二即实务中出现的工亡待遇被不同程度的不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其次,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体现在对工伤者的精神补偿存在争议,以及补助标准与本人工资挂钩造成工伤者同样性质的工伤,所获待遇却大相径庭。最后,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下简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中,一方面各待遇本身的问题,即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无法保证准确充分的医疗保障,而就业补助金的基数设置各地混乱,另一方面其二者在补助金支付中,支付启动条件和依据也存在不严谨的地方。纠其本质,一次性支付制度产生的问题都有一些共通的原因和源头。首先,重点在于工伤保险本身的强制力不足造成工伤者或工亡家属获得工伤待遇被“打折”现象频发,强制力不足体现在用人单位的参保率低,对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监督的乏力以及对支付主体的强制力不足;其次,混淆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使得一味提高待遇标准但依然无法涵盖精神损害和待遇补助不足的情况;再次,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关系具有易切断性,使得未参保、参保未足额缴费、领取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等均可切断工伤保险关系,造成工伤者后续医治困难;最后,各地的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规定各不相同,使得其实质上各自为政,难以有序统一。因此针对出现的问题,辅之参考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即需要完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补助标准,建立严格的工伤保险关系登记制以完善实务中出现的待遇不足额情况;其次建议立法上,确立工伤补偿优先辅之民事赔偿的补助制度,将劳动者的精神损失纳入民事救济之中,以此可改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基数设置问题;最后转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支付保障医疗的模式,取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者的医疗需求出发,建立工伤终生医疗救治制度,统一就业补助金的待遇基数,完善补助金的支付依据,不仅可以缓解了基金压力,也保证了工伤者的医疗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