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研究——以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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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高等教育更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院校逐步摒弃过去封闭办学的模式,开始与外界社会有了不同层次和多方位的接触和交流,社会法治化进程也随之浸润到高校运行的各个环节当中。在高等教育领域,学生不服高校的教育行政行为而引发的法律争端频繁发生,且愈来愈多,愈演愈烈,使得一度风平浪静的“象牙塔”成为舆论瞩目的焦点,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是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非法侵害时,所提供的一种最为有效的补救措施。在国家提出依法治教、教育法制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的今天,研究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若干问题,对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法律制度、实现教育行政管理法治化以及拓展行政诉讼法理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更大程度地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受教育权的真正实现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本文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理论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借鉴国外行政法相关理论及受教育权司法救济实践,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个部分。正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含义,并分析了建立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高校的法律地位和高校教育行政权的可诉性。在这一部分,笔者在借鉴法国和德国高校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了赋予我国高校“公务法人”地.位的观点,并进行了论证;第三部分首先研究了确定高等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考虑的因素,然后归纳了高校教育行政权的四个方面作为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部分主要研究了高等教育行政案件的审理原则,提出了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引入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主张,并在理论上进行了详细的论证;第五部分论证了高校、教育行政机关的被告地位和高校学生、高考考生的原告地位;第六部分主要从特征和分配两个角度分析了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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