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中留有余地的判决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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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渐加强,审判机关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案件的增多,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侦查、审判案件的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近年来披露的一些冤案和错案使得大家将目光凝聚到非刑法理论上的一种裁决方式——“留有余地”的判决上。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寻求了“留有余地”的判决这一条“夹缝中求生存”的裁判方式。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留有余地判决概念进行了论述,以及该种判决的两个模式。再通过这类判决的个案考察分析,加深读者对留有余地裁判方式的理解。笔者找出两个典型案件来突出留有余地判决的两种模式,从而反映留有余地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法院选择留有余地判决的原因,包括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第三部分针对留有余地判决的走向提出自己的建议。留有余地的判决逐渐暴露出来的弊端使人们不得不反思它存在的必要性。虽然在实践中真正取消这种裁判方式还存在一定的阻碍,但仍应采取各种措施来消除这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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