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法的反思与重构

来源 :山东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nlymele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迫使各国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有关环境的法规逐渐形成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特别是,面对日益严重和扩大的环境生态危害,已有的民事及行政制裁在环境保护方面变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为强化和支持民事、行政法的规定,各国政府将目光转向了更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的刑事制裁,环境的刑法保护成为必然的选择,而环境刑法也以此为契机成为新兴的独立的部门法。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资源不丰富以及经济快速发展、消费需求激增等,环境问题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因此,我国的环境立法虽然起步晚,但在环境恶化的巨大压力以及国际环保运动的推动下,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经验,在短短二三十年间取得了丰硕的立法成果,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环境法律体系,刑法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也逐步完善和扩展。但初步建立起来的环境刑事法网并没有为解决环境问题带来预期的效果,相反,我国的环境状况却在继续恶化,严重的环境犯罪非但没有减少,还呈现出蔓延和加重的趋势。对于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了一些学者从执法不力方面进行分析外,更多的学者则注意到了环境刑事立法本身的缺陷,并从各个角度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但这些研究却很少能够切中要害,也未能准确地找到执法不力、立法缺陷而导致环境继续恶化的深层原因,而相应的建议也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以为,现有的环境刑法之所以在解决环境问题、遏制环境犯罪方面收效甚微,根本原因在于缺少恰当的环境伦理内核作为支撑,其结果是:不仅现有的环境刑法条款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而且环境刑事立法本身受到制约,难以突破传统伦理观念的束缚而从根本上进行完善,这就是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所面临的伦理困境。基于此,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分析环境刑法缺失恰当环境伦理支撑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寻找并铺就一条突破困境的出路。循着这样一个思路,全文内容以下列顺序展开:一、环境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恶化,为弥补民事及行政措施的制裁不力,环境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现行环境刑法是以刑法典中相关犯罪规定为主的法典化模式,但它却难以在遏制环境犯罪方面发挥效用,其原因在于:由于缺失恰当的环境伦理的支撑,使已有的环境刑法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更重要的是,环境刑事立法本身也受到制约,难以突破传统伦理观念的束缚而从根本上进行完善,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紧迫而现实的要求。而环境刑法没有恰当的环境伦理为基础,主要因为环境犯罪法定犯的性质、人域伦理的主导地位以及我国环境伦理研究状况的限制所致。症结找到了,对症下药,突破困境的出路在于:为环境刑法构建一种新的、适宜的环境伦理,以此为基础与出发点对环境刑法进行总体性反思和完善。二、在评析西方主要环境伦理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构建了一种新型环境伦理:“人与环境和谐共赢”,并分析它作为我国环境刑法伦理基础的合理性:首先是在一般意义上对此种环境伦理的证立,然后在此基础上论证它对于我国的适宜性,最后考证这种环境伦理法律化、刑法化的现实可能性。经分析可知,人与环境和谐共赢完全可以成为我国环境法、环境刑法的伦理根基。恰当的伦理基础确立了,环境刑法就有了正确的价值目标,也就为本文确立了反思与审视我国环境刑法的新视角——以人与环境和谐共赢的环境伦理为视角。三、从环境伦理的视角,对国外环境刑法的四种立法模式进行考察、比较后发现,以单行环境刑法为主的日本、巴西模式能够为环境刑法提供打破传统刑法的人类中心主义、更新伦理观念的空间和机会,而且其成文法的形式也与我国的传统相吻合,因而环境刑法应采用自成一体的单行立法模式。同时,对我国及其他几个代表性国家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进行伦理审视,借鉴美国、日本的多元立法目的,并以新型环境伦理的要求为指导原则,重构了我国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进而确立了环境刑法的立法目的。四、以法益的概念为基点,对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这两个刑法学中的基础性理论表明本文的立场与观点:提倡形式与实质统一的混合犯罪概念,同时将反映犯罪本质的犯罪客体——法益,不再作为构成要件,而是放在犯罪概念中研究,这是对环境犯罪概念及构成展开研究所进行的理论起点。在此基础上,以人与环境和谐共赢的新型环境伦理为视角重新审视和定位我国环境刑法的法益,并进一步确定了以环境刑法法益为核心的环境犯罪概念。同时以保护上述法益为目标,对环境犯罪的外延进行完善,为环境刑法划定了更加周密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犯罪圈。此外,以新型环境伦理为基础,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对环境犯罪进行伦理审视,确立环境犯罪的三种形态,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的特殊性,并肯定过失危险犯与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中的正当性。五,人与环境和谐共赢的伦理基础决定了环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包括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在内的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维护人与环境的和谐。但生态整体利益的刑法保护,除了对环境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重构与完善之外,还必须通过合理、经济、及时、有效的刑事制裁才能变为现实。因此,按照新型环境伦理的要求,同时结合环境犯罪的特征,以“严而不厉”、“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导向,重新设定的环境刑法的刑罚结构如下:主刑包括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附加性包括在数额限制、裁量标准、适用及执行方式上进行全面改进后的罚金刑以及扩展后的资格刑。同时,增加四种非刑事处罚方式:公告有罪判决并责令公开悔过、赔偿损失、责令补救、公益劳动,形成了包括刑罚与非刑罚方法在内的、多元化的刑事处置体系,以利于充分有效地防治环境犯罪,并有助于最终实现新型环境伦理所追求的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利益、人与环境和谐共赢的目标。六,新型环境伦理决定了环境刑事实体法在诸多方面与普通刑法不同,根据这些不同特质,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新型环境伦理下保护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的法益保护目标,需要制定与一般刑事诉讼不同的环境刑事诉讼规范,才能使完备的实体法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发挥实效。环境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起诉主体范围拓宽,赋予公民、环保团体以提起环境公益刑事诉讼的权利,并赋予环保行政机关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起诉权;二是确立特殊的证明责任规则,对环境犯罪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推定和主观方面的罪过推定(即严格责任),明确规定了控方和被告方负证明责任的情形及不同的证明标准。最后,现时代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和全人类共同的危机,且仍在迅速蔓延和加剧,在此背景下,人类的环境意识也逐步改变。虽然远未形成在全球占主流地位的环境伦理理念,但在一些重要原则方面却潜在地具有趋同化,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环境刑法以新型环境伦理的要求为基点,在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方面,明确规定惩治环境犯罪国际合作的原则,增加侵害国际环境法益的犯罪,以期对环境刑法的反思与重构更加完整与缜密。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试图构建并论证一种新型的环境伦理,以此作为反思与重构我国环境刑法的切入点,进而以此种环境伦理的要求为标尺,从立法模式、立法目的、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刑罚体系、诉讼规范、国际合作等方面对我国现行环境刑法进行全面反思与审视,并提出具体的完善立法的建议。
其他文献
石楠(Photinia serrulata)和红叶石楠(Photinia×fraseria)是优良的园林绿化树种,石楠叶还是常用的中药材。本研究的目的是从组织培养和扦插繁殖两个方面探索石楠和红叶石楠高效
为了提高目前空域的容量,空管部门采用的管制方式也从过去的程序管制方式向雷达管制方式逐步过渡,对于雷达系统的依赖也越来越重。雷达系统包括一次雷达与二次雷达。管制员从
本文以陈垓引黄灌区节水续建改造工程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前期陈垓引黄灌区节水续建工程存在的问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工程改造的管理措施,为后期的水利工程发展提供一定
近日,在昆明召开的国家公同国际研讨会上,国内外业界专家、知名学者、政府官员和自然保护组织代表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目前,涉及我国12个省份的10个国家公同体制试点正按总体规
通过分析广场西沟河道测验断面情况,以站点的适用性、功能的先进性为前提进行系统设计,设计并开发新型的轨道式流量自动监测系统,以提升水文站的自动化监测水平。
从2013年至今,丹东市共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10501户,广大农民的居住条件大为改善.目前,丹东市尚有农村危房存量3038户,已全部列入2018年至2020年改造计划.今年,全市农村危房
这是雄安新区安新县白洋淀淀区内的村庄。雄安新区,一项承载着“千年大计、国家大事”的历史性战略部署,降临在这片土地上。“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让
4月25日-26日,国土资源部在浙江德清召开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现场交流会,会上总结了各项试点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效。自去年9月开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
一些大型工程结构体积大、跨度长,传统的小标距光纤布拉格光栅应变传感器很难监测整体应变。长标距光纤布拉格光栅(FBG)应变传感器作为光纤光栅传感器的一种以其高精度和更大测
以德惠新河新建大胡楼干沟涵闸工程为实例,计算确定其排涝标准,以该数据为基础验定拟定尺寸的涵闸过流能力满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