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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由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国家反腐败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正式成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规范,标志着正式开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部门以及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及相关权力的“转隶”试点工作的运行。随着国家对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和对反腐败力量的进一步整合,在一年多的试点工作之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2018年3月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颁行后,部门职能及其职权都随之转隶至国家监察委员会,预示着我国也将由专门机构来进行反腐工作,加大反腐力度,反腐工作高效运行,从而达到减腐灭腐的工作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保留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以及行使补充侦查权,形成我国特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力结构体系。对于反腐工作而言,我国《监察法》的颁行以及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会成为反腐工作的重要力量,也可以使我国职务犯罪案件得到高效控制。本文的重点在于从学理上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以及权力对比分析,回顾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侦查结构模式的历史进程,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对比分析、域外及其港澳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主体的具体分析、我国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权与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对比研究之后,厘清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公权力之间的定性以及功能定位,使两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形成有效衔接机制。监督者的监督是任何国家构建监督体制,设置监督机构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权力制约是监督者被监督首要解决问题,因此从权力制约两方面监督与制衡构建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权力制约机制,防止监督权的滥用,达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