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告知义务下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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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9《保险法》虽然明确规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是保险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但是当投保人主观状态属于欺诈时此解除权就存有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竞合的问题。通过研究近来保险纠纷的一些案例,笔者发现司法对于保险人能否不主张解除合同,直接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争议也较大,因此开始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正文第一部分是告知义务的界定,对一些告知义务的相关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第二部分是保险人解除权的实证考察,笔者通过整理和归纳了144份裁判案例得出实务中违反告知义务的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关于查明事实方面的问题有:保险公司代理人是否尽到询问和说明的义务查证有难度、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的证明存问题。第三部分是保险人解除权实务问题原因分析,商事审判不同于民事审判并有显著差异,商事相比民事而言,更具备专业性,要求审判人员更多的运用专业领域的知识,而无法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来笼统的确定。保险合同显然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较是有区别的,就拿保险人是否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的证明存在困难这个问题来说,保险人如果没有办法证明,显然是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的,审判人员更多的是要依据保险法的精神,凭借专业的知识去做一个利益的平衡,显然没有办法依靠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做出裁判。第四部分关于保险合同适用原则的探讨出发,考察不同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从法律侧面以及实践层面对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总结出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保险人法定解除权所遵循的法律适用原则。笔者赞成关于保险法适用普通的诚实信用原则而非最大诚信原则。如今,为了保护当初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人的利益所产生的最大诚信原则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土壤,保险公司可以很好的掌握各种信息,因此,对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应当弱化,只需依诚实信用原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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