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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违约损害赔偿是指合同违约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10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对违约损害赔偿也作出了一般规定。不过,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理论中,对于合同利益的概念及其类型,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表述,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其予以明确界定,这就必然导致各种法律问题的产生。对此,本文将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讨论,试图准确定义合同利益、厘清比较法上各种合同利益类型之间的关系并构建我们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合同利益体系。在导言部分对于违约损害赔偿和合同利益的概念进行了明晰,并提出了现行立法和学说中存在的几点问题。第一章分为三节,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学说中对于合同利益的不同表述的整理,同时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上的合同利益类型,对涉及到的各种合同利益进行分别定义,在类型化研究的过程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两大法系对于合同利益规定的差异,以及我国民事立法和学说中对合同利益规定的特殊之处。第二章着重对合同利益进行比较,通过对两大法系合同法上相关合同利益理论的介绍,对两大法系中类似或相近的合同利益概念和类型进行比较研究,最终区分出三种情形:“同种表述不同内容”、“不同表述但内容相同”以及“不同表述且内容不同”。第三章侧重对我国现行法上合同利益的体系化研究。同时在第一节部分对中国民法学概念乱象成因及解决途径作出了论述,并指出概念乱象的产生对立法、司法及学说发展的不利影响。在第二节内容中正式提出了如何界定合同利益,以及如何正确对待我国现行法上的合同利益体系,并指出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利益体系基本上可以由返还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和固有利益四种利益类型构成。结语部分对全文的逻辑结构和相关的阐述内容作出总结,并明确笔者的相应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