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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识别”问题,历来是国际海商法学界关注的课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公认的难题。由于各国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差异较大,再加上至今国际上都没有一套关于“海上货物承运人”的权威界定规范和有效的识别制度,导致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判决的不稳定性。例如1999年“五矿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中分别被赋予了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更使我国学术界认识到“承运人识别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本文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全面研究,从各国的司法判例中总结出几种主要的识别依据和思路,并能在我国现行法下建立起一套“海上货物承运人识别”制度。为此,本文分了四大部分来论述。 第一部分概述,主要研究了“海上货物承运人识别”问题的内容和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几个基本概念,阐述了承运人识别的重要意义:在实体法方面,对主体身份的准确识别,是解决海上货物运输纠纷的前提条件,也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划分的基础;在程序法方面,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一旦受损方对承运人识别错误,很可能导致最终实体权利的落空。 本文的第二部分至第四部分是全文的核心主体部分,主要沿着“产生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总思路,对“承运人识别”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第二部分承运人识别问题的产生,指出了三个方面的原因:(1)关于“承运人”相关概念的国际、国内立法繁多且分歧较大。当今世界正处于《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公约并存的时代,而且三个公约在“承运人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是存在明显差异的。这是造成实践中识别混乱的立法原因。(2)海上运输合同涉及主体及其身份的多样性。这是这一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3)提单签章操作不规范。承运人签发提单本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但由于实践中各种当事人对提单事项记载不规范,又给法院依提单识别承运人时增加了难度。 第三部分各国解决承运人识别问题的依据。这一部分主要是结合各国解决承运人识别问题的相关判例,列举了四大“识别标准”并分析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