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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国家刑法的最基本原则,被世界各国乃至国际社会所贯彻和尊重。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外无罪,法外无刑。我国1997年的《刑法》中已明确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为我国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实现,不仅对立法提出要求,但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防止司法擅断。这一原则需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才能实现其真正价值,其能否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受到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刑法司法解释的挑战。作为沟通刑法规范与具体案件审理之间桥梁的刑法司法解释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能动作用,其如果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将造成对罪刑法定原则极大的破坏,只有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司法解释,才能做到防止司法权任意侵犯立法权,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一种有效的法律保障。 本文作者在从事基层刑事审判的实践中,通过对国内外相关课题的关注,以及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的思索,有感于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罪刑法定原则未能得到全面贯彻,刑法司法解释未能跟上刑事审判的需要,特选择此课题进行研究探索。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及沿革、理论依据和现代法律发展、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理论问题、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和谐的现象和原因、以及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几点建议四个部分展开研究和论述,意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为使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更趋合理和完善能够提供一些参考,从而使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得以实现。 本文第一部分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及沿革进行了研究、阐述了罪刑法定主义赖以存在的理论依据,并对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社会从绝对走向相对的发展历程作了一番探讨,以验证罪刑法定原则这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期产生的刑法基本原则在当今社会、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急剧变化的时代所受到挑战,但最终罪刑法定原则因其内在的价值和精神而成为世界各国所遵从的进步原则,在现代社会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文章第二部分中,作者对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初步研究,对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产生、成因等进行了论述,并对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予以了分析,由此,作者得出结论:在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司法解释二者的关系中,罪刑法定原则是基础,刑法司法解释是在司法活动中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手段,在关系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刑事领域,司法解释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都应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视为己任。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分析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现状、特点,并指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与罪刑法定原则不和谐的现象:刑法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有权刑法司法解释频频入侵立法领域、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存在不一致、法律的真正适用者无权解释法律、行政部门介入司法解释领域以及对于被告人人权的漠视等,剖析了因我国原有的二元一级司法解释体制存在不合理因素、我国长期所缺乏的对被告人所应有的人文关怀的传统、对现行的司法解释缺乏必要的制约或监督等因素造成了上述现象。 找出问题不是目的,如何解决问题、实现罪刑法定的目的才是作者研究、探索的目的。作者在本文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如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具体而言包括: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除了应遵循一般的解释原则外,还应遵循刑法安全性优先原则、刑法解释的依附性原则、解释的可预测原则;应适时进行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明确司法解释的主体,逐步建立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允许法官拥有一定的刑法司法解释权,并限制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权;建立刑法司法解释的正当解释机制,解释的内容不应抽象,而需具有相当的针对性;最高院在刑法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批准、公布的程序上应做出严格规定,同时,法官对个案的适用解释机制也应健全。作者旨在通过上述建议使我国在刑法司法解释上,克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阻碍罪刑法定原则实现的障碍,达到刑法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契合、杜绝目前我国违背罪刑法定的错误司法活动,进而实现现代法治国家要求的司法公正。【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