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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三十七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征税模式,这种模式在起初的发展阶段为我国筹集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履行了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的日新月异,居民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现行的个税模式中的缺陷便开始显露出来,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征税模式没有将纳税人家庭的实际税负考虑在内,不能很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因此就整体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势在必行,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课税模式为我国的个税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家庭课税制与个人课税制度相比,更能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税负,符合量能课税的原则。本文从这一角度出发,首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制度进行了理论梳理,并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了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越性与可行性。除了理论论述之外,另辅以三则案例分析,详细对比在不同的收入和家庭结构下,两种纳税单位的不同税负表现,通过数据的归集与计算,更加形象地凸显出家庭课税制的横向公平性,使得本文的中心论点更加鲜明。随后借鉴美国与日本等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先进成果,引出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和具体对策,以期为家庭课税制在我国的实行提供裨益,并且对下一阶段的个税改革提出科学的建议。